最高法: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溢价,如系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该溢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因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溢价,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孳息”,还是“自然增值”,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审申请人谭某因与被申请人雷某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