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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购买的房上有别人户口,违约金可以要多少?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王先生以卖房人李女士未依约迁出户口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违约金7万元,并支付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李女士主张王先生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空挂户”也未给王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赔偿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5万元。


    户口迁出是房屋买卖交易中常见的附随义务,近年来一些多年前已完成交易的房屋买家,因房屋中遗留“空挂户”的问题,起诉曾经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该类案件中,由于发生交易时间较早,故诉讼时效一般会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买方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注意区分违约金的不同类型。

     (一)一次性违约金无法定事由,应自合同约定户口迁出之日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具体日期前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逾期则应承担确定金额的违约金,则该项违约金属于一次性违约金,相应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期应为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制度设立本身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虽然卖方为履行户口迁出义务的责任人,但买方作为权利人也应关注自身权利,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确认房屋户籍情况,督促卖方履行义务。

    (二)继续性违约金若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则保护范围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前三年。
    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具体日期前迁出户口,若未履行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具体方式持续计算违约金至户口迁出之日止,则该项违约金属于继续性违约金。此种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旨在督促义务方及时履行义务,否则每日都会产生新的违约金。因此,该类型的违约金不适宜自逾期履行义务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而应采用“倒推模式”,确认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前三年的违约金诉求符合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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