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收取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并未收取报酬,其注意义务应低于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意义在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负注意义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亦不同。
应当说,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与维持,不仅有赖于人与人之间的真诚沟通,更取决于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建议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朋友之间,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本着最大诚意,从客观事实以及尽可能减少纠纷负面效应的考虑出发,充分沟通、理性协商,切勿因一时冲动,导致输了官司亦伤了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