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实践中常见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结果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因各种原因又打算变更共同遗嘱。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该规定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
然而,实践中更多的情形是,夫妻双方并未委托他人代写或者通过公证方式订立共同遗嘱,而是由夫或妻一方手写遗嘱全文,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署名。
应当说,我国民间有夫妻共同立遗嘱的习惯,订立共同遗嘱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使得配偶的生活不会因另一方的死亡受到更多冲击。鉴于夫妻双方所具有的特殊的婚姻关系,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遗嘱的订立,遗嘱内容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应遗嘱类型的法定形式要件,可以认定该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