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只要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占有房屋应当理解为对房屋的管理和支配,如取得房屋钥匙、办理物业入住手续等,才能视为对房屋具有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在性质上同属证人证言,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有证明力。
3.当事人在购房前明知自己属于限购政策规制的范围而仍然购买的,应认定无法办理过户系其具有自身原因。
4.关于房屋购买人购买案涉房屋是否用于居住需要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生存居住权利和基本生活之需。当事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屋,显然不符合基本生存的居住需要,远超过正常的生活居住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