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经公司介绍又与案外人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毕先生无购房资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何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毕先生支付违约金。
为此,毕先生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毕先生的全部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毕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中介合同,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人的合同义务是协助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与房屋买卖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时,通常中介机构都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购房承诺书,承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遵守限购政策规定,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如承诺不符合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房屋交易价格高,且相关政策是公开的、可获取的,毕先生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理应了解自己是否有购房资格,在此情况下,毕先生仍然签订承诺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