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公安机关一般对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立案侦查中,发现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时,并未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就径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径行公诉。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应该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独立立案。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不是包含关系、共同犯罪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看它们是并列关系。二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故对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立案侦查中,发现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时,应该独立立案。
关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两点理解
①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明知”意识观点,有人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仅把银行卡交易给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而不明知此卡用于犯罪则不能认定为“明知”。我们认为《银行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银行卡持卡人不得买卖、租借等,只限本人使用,银行卡具有转账结算功能。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发现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犯罪嫌疑人隐晦地、密码地等异常行为方式使用银行卡时,就可以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明知”意识。
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实施犯罪”观点,有人认为必须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明知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我们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明知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是概况性犯罪即可,不能苛求其明知到具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