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做法屡见不鲜,而后承诺赠与一方由于再婚、经济情况变化等就赠与事宜反悔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少。那么,如何理解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就该条款反悔了,可以任意撤销或修改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当一方拒不履行时,对方有权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所涉人身、财产方面的内容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可以理解为是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了情感、伦理、经济等因素,并就人身、财产等事宜进行妥协让步的基础上,作出的财产安排。该赠与带有道德、亲情色彩,即使所有权尚未转移,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该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密不可分,考虑到离婚协议的强烈人身属性,在对该赠与条款进行法律适用时,应适用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述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2款中的“一年内”时间限制和“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