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般而言,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新发现的财产线索,若法院核实后发现可以执行该财产,应当恢复执行;另一方面,当首执期间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财物符合处置条件时,如原轮候查封的房产变为首封,申请人也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需携带材料为:身份证明材料、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举证材料。
二、已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有权向立案庭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若经过法官裁判成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需携带材料为:身份证明材料、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成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当前,我国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终本后财产线索提交与恢复执行流程也日益顺畅。“终本”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性的程序性终结,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仍然受到关注。
执行案件终本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努力查找财产线索
当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隔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全力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被执行人可获得的拆迁款、村民福利款,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等。
一般而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往往有较多的民事往来,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经济状况本就有一定了解,其积极提供线索,比如新发现的债权等能够帮助执行法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打破执行僵局。若财产线索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及时向处置财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轮候查封的法院无权直接处置该项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对该项财产的权益便完全落空,也不意味着该执行案件便完全丧失了希望。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人(债权人)可以向处置财产的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按照债权金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三、积极追加第三方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仅能依职权对判决主文所列明的责任主体采取查控措施,所以在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时,执行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僵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将第三方责任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用于逃避执行而分立、合并的法人;抽逃公司资金的股东,等等。通过将该类主体纳入执行行列,查控辐射范围、强制措施强度都将大幅增长,也能有效促进执行效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