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是工程已完工但未通过验收,有些是承包商未提交结算文件或者承包商已提交结算文件但发包人或审计机关未出具审核结论的项目。此时的承包商往往是为了急于确定某些争议项或拿到进度款而提起仲裁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该如何裁决?
1、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终局性的,而工程进度款或某些争议事项(例如:确定签证、变更价款)则是暂时性的、临时性的,而进度款与结算款的性质具有很大不同。对此,为解决工程行业存在拖欠工程结算款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
2、众所周知,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前,承包商并不能保证工程一定能通过竣工验收,而竣工验收合格才是承包商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若工程最终未能通过验收,则发包人可主张承包商返还已超付的工程进度款。但若生效裁决或判决支持了承包商主张的工程进度款时,即使工程质量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也无法要求承包商返还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未必一定大于工程结算款,存在着不确定性。例如发包人超付了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存在大量的缺陷修复项目。若生效的裁决或判决书支持了承包商主张的进度款,如若在结算时发现发包人超付了工程款,此时,发包人主张返还超付款时就告诉无门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程进度款不可诉,尤其对于某些连进度款付款金额都未查清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笔者建议承包商可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再就案涉工程主张结算款时方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