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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吗?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0日
虽然夫妻之间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密切,但并不因此而丧失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

1、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1.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债务但并未阻止,不构成保证人配偶对该保证债务承担责任的同意。2.2.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应注意核实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金融借款业务领域中,担保人所负担保之债往往金额巨大,且显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担保人配偶为大额金融借款作担保,共同签字的,为共同债务,须承担担保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采取调取证据、鉴定、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证签字的真实性,以确定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实维护担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参与配偶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

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确定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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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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