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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质证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实践中,由于部分经办人员对于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了解不深,对鉴定意见质证时过度依赖专业技术人员,而技术人员往往不熟悉法言法语,亦难以发表简洁准确的质证意见,这导致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大打折扣。

1、造价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即,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造价鉴定意见,如出具造价鉴定意见,则意见无效。实践中,存在部分鉴定机构在未取得造价鉴定资质的情况下,超范围出具造价鉴定意见

2、造价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造价工程师资质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部分工作,但在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如果在造价鉴定意见中签字的人员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质,则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无效。
3、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亦有规定,即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现场勘验活动是查清工程客观事实、厘清施工争议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也是鉴定程序实施的重要环节。现场勘验活动的启动,既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也可是鉴定人员认为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两种启动方式均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也均需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实践中,现场勘验环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诸如:鉴定机构未经委托人的组织自行进行现场勘验,或仅通知一方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出现鉴定事项遗漏;鉴定机构将超出委托范围的勘验结果记录于勘验笔录,致使对案件本身产生不利影响;鉴定机构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定争议工程量,但鉴定机构未进行现场勘验等等。

5、鉴定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各方事先质证

如果发生鉴定机构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工程量是否存在漏计或多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7、计价依据是否正确合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针对争议较大的项目,可申请鉴定机构出具“推断性意见”或“选择性意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1条规定:“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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