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薛某与陆某相识。一年后,二人都看好美容养生行业前景,决定携手创业。她们在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租下一间商铺,签订《店铺合伙经营协议》,共同打造“美容养生店”,计划投资30万元,各出资15万元、占股50%。因资金筹备问题,薛某先行贷款投入全部资金,陆某出具借条,承诺2025年8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借款。 店铺提供面部护理、身体按摩、艾灸等养生项目,起初吸引不少顾客,可随着运营,问题接踵而至。服务质量不稳定,部分美容师手法不专业,顾客差评增多;成本控制也出问题,租金、人力成本不断上涨,利润空间被压缩。
经营困境让两人矛盾渐生,在经营理念上分歧严重。薛某主张优化服务品质,高薪聘请专业美容师,陆某则认为应削减成本,减少服务项目。由于矛盾不断积累,2023年7月25日,两人签订《转让协议》,薛某将美容生活馆以20.5万元转让给陆某,含之前15万元借款,陆某分十三期还清。签约当天,陆某归还1.5万元,此后再未还款。
2023年10月,陆某因租金问题与房东起纠纷,房东终止租赁合同。陆某搬走部分设备,薛某趁机与房东重签合同,独自经营。此时陆某还拖欠19万元本金,薛某多次催款无果,将其起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归还19万元欠款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陆某称薛某拿回店铺经营,“转让费”4万元不应再付;薛某坚称自己是在陆某与房东纠纷后重新租赁,陆某应履行还款义务。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陆某仅还1.5万元,多期逾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薛某有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要求提前还款。陆某对15万元借款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4万元转让费,法院查明薛某是在陆某与房东纠纷搬离后重新租赁经营,并非从陆某手中拿回店铺,陆某支付责任不能免除。综上,薛某诉求陆某归还欠款19万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鉴于陆某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且薛某诉求的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成为企业合伙人的案件。
许某与某科技企业曾有业务往来,某科技企业拥有许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许某得知自己成为该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000元,但许某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其从未对该企业进行认缴出资,并且在工商登记处的签名亦非其本人所签。2024年8月,许某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申请,2024年9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四份合伙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为此,许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未在某科技企业的入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等文件上的签字,有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应确认其不认可成为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事实,该入伙协议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许某发生法律效力。许某未认缴出资,未收取某科技企业工作报酬,亦未履行合伙人的职责,某科技企业工商登记记载许某姓名,许某可能因被登记为企业合伙人而遭受法律风险。
因此,许某要求确认其并非某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涤除其在工商登记的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姓名,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
冒名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冒名人无效。本案中,受害人属于被冒名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合伙协议无效。民商事活动中,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泄露问题日益高发,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工作、生活交往的便利,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相关人员的利益受损。违约金2万元过高,陆某也请求减少。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支持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某19万元欠款及相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