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务派遣制度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新增加的制度,劳动法并未作规定,因为当时劳务派遣很少,但是后来,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很快,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很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在处理起来,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都感觉很棘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
一、劳务派遣中的法律主体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主体共有三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即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新生动一类公司,劳动合同法对它的设立做了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作为联络三方法律主体的纽带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也有所区别: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中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与一般单位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并且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限制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如规定注册资本是五十万元。而是全面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三是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制度与我国的用工体制改革是不适应的,而且容易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降低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