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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起诉之前需确认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
作者:唐湘凌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9日
起诉之前需确认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金华市XSFS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客观存在是权利人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必要前提。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首先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证明。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金华市XSFS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笔者点评的首要目的在于,明确商业秘密客观存在是权利人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必要前提。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首先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证明。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具体到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可知,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首先,应当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真实存在,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公司主张的利用天然沸石粉体用于砂浆、混凝土防水剂产品之中对沸石粉体进行表面活化改性处理用于防水剂对沸石粉体进行改性处理,研制成水泥砂浆、混泥土防水剂已经在其公司论文中,由其法定代表人公开发表,因而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至于其主张的抗裂硅质防水剂产品的配比、生产工艺,原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现有产品的成分配比和具体生产工艺,即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未能证明该技术信息客观存在;其次,至于原、被告双方所使用的产品成分配比和具体生产工艺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根据原告方提供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系原告公司单方委托而成,且鉴定结论仅依据相关科技查新报告、评估报告、检验报告等作出,既无双方产品实物的鉴定分析,亦无双方产品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的现场保全、评定,且评估、检验报告等仅记载依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的相关检测,并不具备应有的参考价值;再次,原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使用的产品配比和生产工艺与其采用不正当手段接触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
综上,原告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客观存在,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主张,依法有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对其内部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清,保密措施不得当,最终导致本案诉讼失败,其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公司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当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与公司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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