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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商业秘密的内容
作者:唐湘凌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5日
商业秘密的内容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外,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经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本案原告主张的以下信息是否构成其商业秘密,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1.中某项目的报价信息及技术方案;2.某某项目的报价信息;3.中某公司的地址及其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电话号码;4.武汉某某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光纤部负责人的姓名和电话。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认为: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分析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信息中,哪些构成其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原告所主张的第12项信息为招投标文件,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体现了原告在中某项目及某某项目投标中的竞争能力,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属于原告公司内部商业机密,除直接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外,公司的其他员工并不知晓其内容,具有秘密性。此外,原告公司与其公司员工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李某在其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所以原告主张的该两项信息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原告主张的34项信息为其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法律明确规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不仅要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要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而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仅包括客户公司的地址及其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电话号码,而中某项目及某某项目均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单位的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必然会被公布,即使没有公布也易于被同领域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具有公知性,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法院对于本案原告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准确的。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的建议:本案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是值得肯定的,与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了内容比较全面,具有操作性的保密协议,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张维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原告的潜在经济损失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赔偿。其惨痛的教训还是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因此,笔者针对原告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其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一、对员工进行企业保密知识的专门教育,提高职工及涉外人员的保密意识,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全民皆兵”;使职工能自觉地区别商业秘密与一般经济信息,熟悉本公司的保密政策和措施;将企业保密教育融入企业文化的建设之中,使职工能自觉地把保守公司的秘密当作自己的职责;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对其他企业窥探企业秘密的行为和不合理的要求应不失分寸地严辞拒绝和及时阻止。
二、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
三、分解保密责任,明确每个人对相关信息的安全责任。所有的机密文件如果出现泄露,可以根据规定找到责任人,追究是次要的,相互监督和防范才是责任分解的最终目的。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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