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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作者:段斌斌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0日
   旧理论的犯罪构成体系与新理论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判断犯罪的思维顺序上存在区别。
   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先判断主观层次,后判断客观层次。只要行为人符合了主观层次,即使不符合客观层次的某些要件比如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未遂罢了。这种主观优于客观的立场,被称为主观主义立场。
   在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层次,后判断主观层次。如果行为不符合客观层次,即使符合主观层次,也应作无罪处理。这种客观优于主观的立场,被称为客观主义立场。
   举例说明: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树桩是乙,向树桩连开十枪。
   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层次,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朝天上或地上开枪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有人可能会想,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惩罚的是危害行为,而非思想。
   [注意]主观主义不是指定罪时只看主观,不看客观;客观主义也不是指定罪时只看客观,不看主观。定罪时还是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主观主义以主观优先,客观主义以客观优先。
   主观主义在二战前曾是世界刑法学界主流学说,但是由于主观主义容易主观入罪,容易侵犯人权,弊端日益严重,二战便退出了主流地位。当今世界,客观主义已成为主流学说。我国以往旧理论是通说,采取主观主义立场,产生了种种弊端。
   需要说明的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彻底程度,可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念。我国刑法理论的变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目前正牌从旧理论向新理论迈进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