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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谈证据的“三性”
作者:段斌斌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0日
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事实应从证据三性入手,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