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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败诉风险
作者:吴意诚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8日
    深圳劳动律服务是创勤律师团队的核心业务之一,创勤律师团队2007年成立至今,处理了600多起劳动争议,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提升服务质量,立志于做深圳最好的劳动律师服务团队。
《劳动合同法条文》引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深圳劳动律师败诉风险提示
败诉风险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败诉风险二、虽已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深圳劳动律师支招
一、先订合同再上岗,或者虽暂未订立合同,但也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劳动报酬。
二、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或者发生争议时,尽量协商确定。

律师资料

吴意诚律师
电话:1581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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