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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湖北省经审批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备案
作者:王为华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02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扩大“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0847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农业厅关于扩大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扩大试点工作。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省农业厅关于扩大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步伐,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新路子,2007年,我省在武汉、襄樊、黄冈、宜昌、鄂州、潜江等地选择了8个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以下简称“三村”),开展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现就扩大“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范围和条件。试点继续集中在“三村”进行。2008年全省试点扩大到100—200个村,每个县(市、区)至少抓1个村的试点,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统一申报,省农业厅组织审批,并从中挑选30个村由省里直接抓。试点村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二是县(市、区)和乡镇经管队伍力量强,能够派出得力工作专班驻村;三是村班子坚强稳定,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四是多数干部群众有愿望。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管理科学的原则,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要通过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关系、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和市场主体地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为共同富裕、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三、试点工作基本步骤。“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分三步走。第一步,明晰产权,确保权益。依据宪法和物权法,将全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建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依规、依章程保证每个村民(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步,盘活资产,推动发展。盘活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加快“三村”建设和发展。第三步,城乡一体,共同富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向城镇、农民向居民转变的配套政策,解决好统一居民户籍、统一社会管理、统一公共服务及村民的医疗、社保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使“三村”完全融入城市。
  四、试点工作基本原则。一是因村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必须从实际出发,实行一村一策;在确保第一步明晰产权规范到位、第二步盘活资产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视情况和条件再走第三步。二是以人为本、确保稳定。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土地权益为重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尤其要注重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三是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民意,集中民智,民主制定试点方案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民主决定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建立集体资产营运和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机制。四是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在宪法和物权法的框架内认真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对于乘机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集体资产,或故意搞不实评估、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资产、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五、试点工作基本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前述四个条件,精心选准试点;要选派得力工作专班驻村,全程指导、帮助试点工作;要依托试点村“两委会”成立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筹备委员会,内设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自筹备之日起至首届股东大会闭幕期间的试点工作。筹委会要真心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坚持从实际出发,借鉴外地经验,按照清产核资、清人分类、配置股份、建立机构、规范监管等五个阶段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村民同意,报乡镇(街办)审核、县(市、区)审批后实施。
  六、依法依规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证、证证“五相符”和资产财务明细、债权债务明细“两清晰”。清产核资阶段,要合理界定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对不良资产要严格按程序核销,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要依法依规追缴;要依法对土地等经营性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步评估到位,也可以采取两步评估办法,即先由经管部门评估、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认可后入账,以后分期分批开发时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对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占不均、各个时期土地补偿费标准不一、上世纪50年代社员入社的“老股金”等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清产核资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无异议后将集体全部经营性资产净值转化为量化到人的股份资本,并界定所有权归属。
  七、定性定量进行清人分类。对户籍和居住在村内的现有人员,应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借鉴外地经验,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其身份,作为配置股份的根据。一般将人员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成员两大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和实际居住都在村组内的人员。曾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两劳”人员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在人员定性的基础上,可根据居住年限、贡献大小等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分类,以缓解新、老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清人分类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无异议后方可转入配股阶段。
  八、合法合情合理进行股份配置。将经过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与清人分类结果挂钩,村一级的股份资本量化到全村村民,组一级的股份资本量化到本组村民。股份配置不搞平均主义,但要防止出现贫富悬殊。股种设置和股份配置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村一策,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制定方案,报乡镇(街办)审批确定。设置社区股和社会股的,社区股占总股份的比重不得低于80%,社会股不得高于20%。设置个人股和集体股的,个人股占总股份的比重不得低于70%,集体股不得高于30%。股份配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一证一票、分户不增、并户不减、配置到人。配置到人的股份,一般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确须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九、建立健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以村“两委会”为基础,吸纳股东代表,经民主选举,在村一级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社区股份合作社。少数经济总量较大的地方,可在组一级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在村一级建立经济联合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要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股东大会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和董事若干人,其候选人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获得股东三分之二赞成票数方可当选。董事长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专门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普通股东代表,其成员不得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不得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其选举产生方式与董事会相同。
  十、依程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分五步进行。第一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吸纳村规民约合理部分,民主制定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二步,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审议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两清”结果、配股方案,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第三步,将审议和选举情况报乡镇(街办)审核,报县(市、区)审批。第四步,经审批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到县(市、区)经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仍需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需要经常性对外开展集体资产经营业务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可参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步,社区股份合作社挂牌,召开股东大会,宣布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乡镇政府(街办)向社区股份合作社颁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印鉴的集体资产产权证书,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向全体股东颁发股权证书。
  十一、建立健全社区股份合作社监管制度。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产权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全体股东是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资本的终极所有者,董事会必须定期向全体股东报告集体资产、资本的安全和运营情况,集体资产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资产、资本运营收益必须依据章程按股分配。社区股份合作社要以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财会制度并借鉴股份制企业财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应实行委托“双代管”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办)经管部门备案。
  十二、依法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坚持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由集体成员按股所有,社区股份合作社代表全体股东对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按章程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强行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十三、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向。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好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试点的“三村”要以工业化、城镇化为发展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巩固发展集体经济,并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
  十四、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逐步缩小征收集体土地的范围,坚决纠正滥征滥占耕地、变相倒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土地或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以土地换社保。对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按不低于被征地面积15%的标准,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发展二、三产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
  十五、大力盘活集体土地资产。已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三村”,要积极盘活土地资产。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服从城市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土地,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实现集体土地收益,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当视同国有建设用地对待,在办证、税收等方面应当享受同等政策。产权流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努力搞活集体产权流通。已经完成试点第一步、建立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三村”所在地,要深入开展试点,以物权法为依据,以县(市、区)经管部门和乡镇财经所(经管站)为依托,开辟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方式,搞活产权流通,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试点“三村”集体经济发展效益的实现。在其他地方,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着重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上突破,摸索经验,再逐步拓展到农村产权的流通,促进人口流动、社会分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十七、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是我省农村的一项开拓性工作,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边试点、边总结,边探索、边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第一步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由省农业厅(经管局)、省委政研室、湖北经济学院组成课题组,与各试点工作专班一道,进一步总结研究如何走好第二步、迈开第三步。要着重研究集体产权流通、农村融入城市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配套政策措施建议,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十八、切实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全省试点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总责,省农业厅牵头,省委政研室、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等单位参加,共同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涉及行政审批的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支持、配合试点,确保试点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