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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伪交警上路执法 招摇撞骗被判刑
作者:王刚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1日
90后青年冯某某手持盗来的警官证,买警服且着装上路进行“交通执法”,并收取货车司机现金。7月18日,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1、招摇撞骗罪;2013年1月冯某某在南昌市购买一套带有警号的警服,2月中旬至4月2日,冯某某着所购警服,配带警用物品,冒充是告诉公路交警总队直属二支队民警骆某,在九江市庐山区莲花垅高速路出口转盘处进行“交通执法”。在2013年3月26日17时许,“交通执法”过程中收取货车司机屈某某现金1100元。2、诈骗罪;冯某某于2012年5月中旬自称能帮助办理免考科目一的驾驶证,先后分别收取车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艾某某各2000元人民币(共计8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3、盗窃罪;2011年2月4日,冯某某在景德镇市高速公路交警二支队第三大队民警宿舍,盗走民警骆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189元);2012年9月25日冯某某在景德镇市金鼎篮球场,盗走打球的宁某放在篮球场边的挎包内钱包,内有人民币4200元、身份证、银行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收取他人钱财,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亦有悔罪之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