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我是怎么看待川师大杀人案鉴定意见的?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1日
我是怎么看待川师大杀人案鉴定意见的?
文/李军律师
今天听闻川师大杀人案精神障碍鉴定意见出来了,抑郁症,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家属不满意,支持被害人者不满意。But I think, Professional to find professional people,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从一名专业律师的角度,我会如何看待和评判此鉴定意见呢?
评 判 基 础
1、了解并熟悉两类规范。一是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规范,一是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方面的规范。前者有中华医学会精神学分会主编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后者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和《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和《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前者帮助我们判断某人是否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后者帮助我们判定某人所患某种精神障碍是否会影响其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及其程度。
2、接下来我们开始了解本案被鉴定人所患抑郁症,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障碍?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情形中途的4项,才能被评定为患有抑郁症:(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9)性欲减退。
抑郁发作的严重标准为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为:(1)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并在间隔至少2个月前,有过另1次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2)以前从未有躁狂符合任何一型躁狂、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3)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抑郁发作。
3、最后我们要再了解对抑郁发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判定。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对被鉴定人区分合作与不合作,而有不同的精神检查步骤。本案被鉴定人被诊断为抑郁症,暂推断其为能够配合检查者。对于合作的被鉴定人,检查内容主要有:一般情况检查,包括意识状态、定向力、接触情况、日常生活等;认知过程的检查,主要是注意被鉴定人有无知觉障碍、注意障碍、思维障碍、记忆障碍、智能障碍、是否知道自己患有抑郁等;情感表现的检查;意志和行为活动的检查等。这其中,每一种检查又都有相应的细化。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精神检查后,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来评定被鉴定人行为当时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及其程度。本案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照上述评定指南4.1.2的四个标准,a)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b)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丧失或不能的程度;c)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评定总分在16-36分之间。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鉴定人即可得出相应的结论,但实践操作可能远比这要复杂的多。至此各位也多少知道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还是蛮复杂的。本文开头那句话说的也确实很在理, Professional to find professional people。
检 视 本 案
由于我们从公开的报道中所知信息量很少,只知道被鉴定人被鉴定为抑郁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我们可以依据上述的各种规范,来检视本案鉴定,这主要是针对鉴定人资质、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和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鉴定人的资质比较容易审查,此处不论了。
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方面的检视,依序为以下几个环节:
1、被鉴定人的抑郁症的诊断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是否严格遵守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中所描述的评定标准?被鉴定人如果确实患有抑郁,该抑郁症类型?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以及上述诊断的事实依据是什么?这方面的依据包括以前的病历、接诊医生的描述、亲友或熟悉被鉴定人的口述等等。
2、如果经过检视,被鉴定人抑郁症诊断明确、类型清楚无误,则进入第二个环节即精神检查环节。这里我们要审查的是,鉴定人对被鉴定人采取了哪些精神检查措施?是否严格依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规定的顺序和步骤进行的检验?如果检查步骤不完全,则鉴定人对此有无合理解释和分析说明?实践中,第1、第2个步骤存在同时或交叉进行的可能性,因为负责诊断和精神检查的可能是同一个鉴定人。
3、第三个环节是考察被鉴定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减损及其程度。这方面主要是看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评估是否全面:被鉴定人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作案前有无先兆,有无作案的诱因,对作案时间、地点、工具有无选择,作案当时及作案后的情绪反应,作案后有无逃避责任及其辩解,审讯时对其犯罪事实有无掩盖、有无伪装,对作案后果的估计,以及被鉴定人平时的生活自理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以及鉴定人对上述评断的依据是什么?审讯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仔细查看?监所保存的能够反映出被鉴定人日常交往举止的录像是否调取查看?侦查机关是否走访调查被鉴定人以前社交圈对其是如何描述和评价的?鉴定人是否也查阅了这些资料?
鉴定意见书中的检验过程的说明,是否反映了以上鉴定过程?其分析说明是否符合其检验所见、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意见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经过上述这些步骤的检视后,我相信,有关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可采信,专业人士就应能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了。
以上只是提供检视此类鉴定的一般程序,实践中要复杂的多。由于精神障碍类鉴定还有一些不为外人所知的内部规定,或有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此文所描述的一般检视过程也绝非权威,仅供参考。
救 济 手 段
本案鉴定意见既已出具,作为不服该鉴定意见的被害人家属而言,侦查阶段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reappraisal重新鉴定。据悉,被害人方确已提出重新鉴定之申请了。如果reappraisal申请不被允许,或再次鉴定意见得出的结果是同一的,被害人家属仍然不服的话,就要考虑将来庭审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一救济措施了。当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包括二审时,仍有权继续申请重新鉴定。本案而言,只要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比较充分,办案机关应该不会拒绝的。
此案后续如何,拭目以待。无关其他,纯属兴趣。
写于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