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香烟五十多万,成功获缓刑
昨天晚上接到当事人电话,说已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个结果,是在我预料之中的。待我收到判决书后,再作评论。(2012年8月12日添加)
近日又接办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涉案金额50多万元,办案机关是金寨县公安局。周六接受委托,即日赶到金寨。6月21日开庭,时间很紧迫。周一申请延期又未获准许。这两天一直在忙于为当事人寻找自首、立功情节方面的证据。案件完结后,再详细贴出办案经过、结果。
这几天发布的微博整理下,收藏于此:
金寨办案手记(一):从合肥中转往金寨,在火车站广场公厕遇一幕:二楼男厕突闯入一女宾,众男一脸惊愕,女宾方觉误入,大喊一声“走错了”,而退。众男继续。
金寨办案手记(二):从金寨高铁站出来,便听到出租车司机在那边高喊“到梅山的有没有” 。其实后来知道,从车站出来基本上是没其他去路的,绝大多数要到梅山再转。最主要的交通方式就是拼的,四人一车。当然,你愿意的话可以单独租部车。叫价不一,主要看来客而定。
金寨办案手记(三):最先看到挎着俩包的我的司机,个头很高,快速接近我问到梅山的吧?我问价,答曰50元。感觉价高,便继续往前走。旁边一个一同出站的女生接了句“我也到梅山,咱俩拼车好吧”?两人分担50,划算。于是便随同司机前往其车。快到车前时,旁边又传来吆喝“到梅山一人10元了”。
听此言,我和女生都不约而同地顺着声音找那人、那车,然后齐步而去。坐上10车本以为捡个便宜、找回公平,却被先前司机阻挠而无法发车。为这,险些发生大事件。见势,知道走不成。四人皆又下车,被另一部安排好的车主载去。当然,价格不变,一人10元。
金寨办案手记(四):上午呆在宾馆里,根据昨天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的情况,以及现有的资料,初步整理出来辩护思路。但周一必须要提交延期举证、开庭申请书,周四就开庭,而我刚接手这个案件,需要更充足的时间准备。
金寨办案手记(五):昨晚和当事人用餐期间,闲聊中,当事人突然冒出一句“我感觉现在国家治理的挺不错的”。我反复追问几次“你确定”?当事人都是肯定。我最后不得不说,“你都被那样了,还能这样说,看来真的如此”。
金寨办案手记(六):昨天傍晚与当事人一同出去逛街,就见路边许多奇石店。随便走进一间,正遇店主与一客户在交谈。店主说遇到一识货的老板,看中我这一块石头,直接码钱给我,不用我出价就把我搞定了。搞得我不好意思,又找回1000给他。如此老板,出价出到卖家有愧,要赞一个!店家也要赞,宣传有力!
金寨办案手记(七):独自一人吃完饭回到住处,便接到女儿的电话:“爸,节日快乐!”顿觉温暖。在此也祝所有的父亲们节日快乐!
金寨办案手记(八):上午从八点开始就一直忙碌。先是到法院找主审法官递交手续、复印卷宗,递交延期申请,但未获准许。复印卷宗时发现仅仅是言辞证据,无起诉书中提及的若干书证。又和法官交涉,法官让我写调取申请,然后打电话让检察院送过来。调取证据申请尚未写好,厚厚的侦查卷宗就送过来了。
复印完材料,又陪同当事人赶往看守所调查。到了看守所,办案人说明天上午再来,到时把文明在押人员证明写好,过来拿即可。有些失望,因为还有其他事情需要调查,需要弄清楚当事人在押期间救下号友的事情究竟是否属实。明天再去了
二百多页卷宗,复印一个多小时。期间我不停和另一法院联系本月21号开庭推迟的事情,始终未能接通,直到中午11点多,才接通。和主审法官说明情况,爽快答应推迟至26号上午,连说感谢。
金寨办案手记(九):刚和这个案子的刘检察官沟通过,给我的感觉挺不错,知道我是律师后即先忙着帮我端茶倒水,很是客气。我说明来意后,刘检察官即刻表示要找公安了解我反映的情况,要求公安出具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看有无自首情节。随后,我们又对该案定性与量刑问题交流了意见。
金寨办案手记(十):早上按预定安排,先到检察院查询。见到刘检察官后,给我出示一份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昨天才出具给检方,还是在我们要求下)。看过之后,感到愕然。当事人明明是自己投案,为何却成了被抓获?不解。于是与刘检沟通,无论如何要就此事查个清楚。刘检表示要再查查看。
金寨办案手记(十一):下午出去逛了一圈,检察院没人;到法院,主审法官也去执行任务去了。不知是啥任务?街上交警增多。本来就很紧张的时间,又浪费了一个下午。明天再确定不了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事项,就必须请求法院同意延期审理。
金寨办案手记(十二):今天上午再次到看守所调查,总算有点收获。看守所依法给当事人出具了文明在押人员证明书。但是就当事人及时阻止他人自杀行为的事实,仍不明朗。好在,同号房有人愿意为其出庭作证,这是一个很好的线索,可供法庭调查核实。
金寨办案手记(十三):上午从看守所出来即赶往法院找主审法官,就案情要与之再次沟通。但告知马上就要开庭,于是在下面法庭等待,旁听了一会。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子,三名被告人,一个在押,其余取保,都有律师出庭辩护。案情也比较简单,三被告人无证建房遭强拆,气愤不过,将拆房子的挖掘机砸坏。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杜某某委托,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次庭审。根据庭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本律师拟为杜某某做有罪但应减轻处罚之辩护。理由详述如下:
一、杜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案发后,2011年6月30日,杜某某接到金寨县公安局电话后,当天即主动从上海赶回金寨,回到金寨则直接到公安局投案。根据最高人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据此,杜某某应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到案后,杜某某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非法经营的事实,还如实供述了三名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帮助公安机关辨认三名同案犯,协助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因此,杜某某已兼备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依法应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2、具有立功情节。杜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杜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提供上述被告人的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并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上述三名被告人,使公安机关及时将其他被告人顺利缉拿归案,节约了侦查机关的办案时间与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辩护人认为依法应认定杜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3、需要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情节。2011年7月份左右,杜某某被羁押期间,同号房在押人员张承东自杀过程中,被杜某某发现、制止,并及时报告值班干部张某与周管教。知情者有同号房余伟为证。对此如查证属实,杜某某救人行为,依法应定性为对国家或社会具有其他重大贡献,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查证属实的话,最低程度,也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结合杜某某具有的自首、立功、待查证的重大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对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无论杜某某是否还存在重大立功情节,辩护人认为法庭已可依法对杜某某减轻处罚。
二、杜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甘愿受罚。
2、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但本质不坏,主观恶性较小,以前也从未受过烟草专卖局的相关处罚。
3、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社会危害性很小。(1)涉案香烟经鉴定均为真烟;(2)涉案香烟的进货渠道均来源于金寨县烟草专卖局,没有影响该局在该地区的销售;(3)未给国家以及金寨县烟草专卖局造成任何财产损失;(4)杜某某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做到了打通销售渠道、拾遗补缺、物尽其用,将金寨县个体烟草经营户手中积压的香烟拿到上海等地来卖,弥补僵化的计划调拨体制带来的严重浪费。
综上,辩护人认为杜某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极易于改造;非法经营牟利不多。恳请合议庭予以综合考虑,对杜某某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施以缓刑,这样即达到了惩罚犯罪又警示了杜某某及社会公众,也利于杜某某继续对家庭、对社会承担应有的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