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她的左脚被谁所伤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06日
庭审再现
第一部:她的左脚被谁所伤
 
本案是一起因宅基地争议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当事人之一刘某某(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另一当事人王某被控故意伤害案。历时二年多,期间王某被取保候审两次、监视居住一次。第一次取保候审是侦查机关决定,期满后被侦查机关继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案件在监视居住期间移送法院,法院在监视居住未到期前又为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昨日一审第一次庭审完毕。现根据本人庭审记录(多数靠回忆),将昨日的庭审情况重新展示。人物已经过处理,均为化名。
时间:201335日上午九点。
地点: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
案由:故意伤害(轻伤)。
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
公诉人: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人: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地。
时间到,合议庭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依次入座。旁听人员数十人,均为当事双方前来围观的亲友、同村村民。审判长查明到庭人员、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略)。
审判长:被告人王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有无收到?
被:2013220日收到。
审判长:起诉书关于你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情况及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间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
被:没有。
审判长:向被告人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略),问被告人是否上述人员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全文,案件事实部分如下:2010119日下午3点左右,某村村民王某某(被告人王某父亲)与同村村民刘某某(本案被害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王某将刘某某推倒致其左侧外踝骨骨折。经某县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楚起诉书内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楚了。我有异议,刘某某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我多次申请对她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刘某某不配合,不愿意重新鉴定。我要重新鉴定。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
被告人:好。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但刘某某的伤不是我造成的。
公诉人:你只要回答是不是就可以了。我再问你,你供述承认是你把刘某某推倒在地的是不是?
被告人:不是。我没推她,是她拽着我的衣领和衣服不放,我为了摆脱她用肩膀用力甩了她一下,她就倒在地上了。
公诉人:事发后你为了逃避追究,潜逃了是不是?
被告人:我不是为了逃避追究,事发后调解不成,我听说要拘留我,我怕被冤枉,所以才不得已出去躲了一段时间。
公诉人:审判长,我没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辩护人:有。王某,现在我有几个问题要问你,请你如实陈述。
被告人:好。
辩护人:事发时间究竟是2010119日还是2010118日?
被告人:是2010118日。
辩护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跑了后,出去躲了一阵子,想想也不是办法,在2011910号投案自首了。
辩护人:当天事发原因是什么?
被告人:当天我家在自己的地上准备盖房子,刘某某和他家人就赶过来不让我们盖,还骂我和我爸。我们就和他们对骂,就这样闹起来了。
辩护人:事发当天你有没有动手打她?
被告人:我没有打她。
辩护人:刘某某是如何跌倒的?
被告人:当时她死拽着我的衣领不放手,我让她放手也不放,用力掰也掰不开,我怎么样都摆脱不掉,最后我被逼急了,肩膀用力甩动一下,才把她摆脱,她就倒在地上了。
辩护人:刘某某倒地后,你有没有碰她?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刘某某没跌倒之前,你有没有拽她衣领?
被告人:没有拽。是她一直抓着我衣服领子不放,我拿手去掰她抓我衣领的手,但没拽她衣服。
辩护人:刘某某倒在地上后,你看见她当时身上有没有伤?
被告人:当时她身上没有伤, 我还看见她从地上爬起来后还抱着她孙女走的,走路也好好的。
辩护人:你刚才说的刘某某走路也好好的,是什么情况?你能具体描述一下她当时走路的样子吗?
被告人:就是和她自己平常走路时一个样子。
辩护人:事发后刘某某是怎么离开现场的?
被告人:我看见她抱着孙子自己到三轮车前,上了车。
辩护人:谁的三轮车?
被告人:不知道,都是专门拉客的那种。
辩护人:刘某某上车的时候有没有人扶她?
被告人:没有人扶她。
辩护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未完待续。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本庭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
被告人:好。
审判长:关于本案案发时间,起诉书、证人证言中都说是2010119日,你怎么确定就是118日?
被告人:我记得很清楚,就是118日,然后第二天刘某某到医院住院的。
审判长:那好,这个留待质证时再继续查明。我再问你,你到底是怎么归案的?
被告人:我就是自首的,我向我们那的派出所投的案。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119日下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导致其受伤。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我在公安说的都是事实,但我没说过推倒刘某某这样的话。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这份证据中没有关于被告人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的供述,达不到公诉人的证明目的。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明目的同第一组证据。
被告人质证:被害人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将被害人推倒。
辩护人质证:有异议。首先这份证据里记载的案发时间2010119日不对,案发时间应是2010118日,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其次,被害人的签字是别人代签,说明被害人不识字,但笔录上没有记载“该笔录已向其宣读,经其确认无误后由某某代签、由其本人按手印”,不能确定被害人是否确实知悉笔录内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公诉人回应:案发时间可能是误写,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笔录是合法形成的,其效力不容置疑。
审判长:公诉人接着举证。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证人罗氏里证言,证明被告人将被害人推倒致伤的事实。
被告人:有异议,我没有推倒刘某某。
辩护人质证:有异议。第一,该证人系被害人配偶,有利害关系;第二,关于被害人跌倒次数的陈述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反映,被害人只跌倒一次,但罗氏里却说被害人被被告人推跌倒两三次,该证言显然与本案其他证据不符,结合该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应采纳。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证人王某某(系被告人父亲)证言,证明2010119日下午与被害人一家发生争执,被告人把被害人甩倒在地的事实。被告人父亲该不会撒谎、不会害自己儿子吧?
被告人:时间不对,其他没意见。
辩护人质证:有异议,案发时间不对。还有,这份证言并没有说被告人推倒被害人,而是甩倒在地,这一点来看,也与被告人之前关于用肩膀甩脱被害人的辩解相符。其次,这份证言并不能被害人倒地后是否受伤。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案发现场目击证人龚大力证言,证实案发情况、被告人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的事实。
被告人:他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推她。
辩护人质证:有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首先,该证人陈述的案发时间就不对,不是119日而是号。其次,这个人是否在现场有疑问。因为根据被害人及其配偶的陈述,并不知道该人在案发现场。最后,即使该人在现场,也不能证明被害人左脚伤势是被告人造成的,因该证人自己也说没有看到明显的伤。
公诉人:第六组证据,现场目击证人钮金华证言,证明目的与龚大力相同。
被告人:他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推她。
辩护人质证:有异议,真实性、关联性存疑。第一,事发时该证人年界七十,身体状况尤其是视力如何,即使在现场能否清楚看到案发细节,不得而知,存疑;第二点,该证人能否清楚地知悉该份笔录内容,存疑;因为对照这份笔录与龚大力的笔录,两者有一段话完全相同,“旁边王某某儿子王某在厮打罗氏里老婆,也是在拽着罗氏里老婆的领子,推搡罗氏里老婆,把罗氏里老婆推跌倒了”。对此,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套用了龚大力的笔录,而非钮金华本人陈述。第三,该份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害人如何受伤的,钮金华当时也没看到被害人有伤。
说明:辩护人质证期间,审判长打断一次,告诉辩护人简要表明对证据有无异议即可,详细阐述可待辩论时发表。辩护人回答说既然是质证,就要充分表达我的质证意见,辩论是辩论,两者不等同,而后审判长未再打断。
公诉人回应:辩护人刚才的质证观点显属主管猜测。证人视力好不好与年龄有什么关系?笔录是合法形成的,有钮金华确认后亲自签名、按手印。
公诉人继续举证:第七组证据,证人郝言、郝语、张穿邦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当时左脚受伤的事实,他们。
被告人:不是事实。
辩护人质证:有异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没有关联性。第一,案发时间上,三证人都说是2010119日下午,实际案发时间为118日;第二点,三份证言在案发事实描述上高度一致,用语、段落、标点符号都一致。请看这三位证人的笔录,每份笔录都是两页纸,而他们三个人的笔录第二页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在证人应当分开询问的时候,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不可思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三份笔录已失去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有异议,三份证人证言都只是提到被害人说左脚护痛,证明不了被害人左脚是否受伤、伤势如何以及如何受伤。
 公诉人回应质疑:笔录是合法形成,均经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质疑不能成立。
公诉人继续举证:第八组证据,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住院病案,证明被害人经鉴定,左脚伤情构成轻伤害。
被告人:不服这个鉴定,我多次要求重新鉴定,就因为刘某某不配合,你们都不给我重做鉴定。
辩护人:有异议,该份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理由一,我们对被害人左脚踝是否骨折有怀疑,前面都已提及这一点。理由二,即使左脚踝有骨折,我们也怀疑这个骨折是否真的达到轻伤害标准,该骨折究竟是如何形成的,还有疑问;理由三,要求重新鉴定是被告人法定的诉讼权利,我们也有充分的重新鉴定理由;侦查机关已明确告知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仍拒不配合。因此,辩护人认为该份鉴定结论不应采纳。
公诉人回应:被告人、辩护人虽多次提出鉴定申请,但都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依法可以不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该份鉴定在形式上、资质上、鉴定程序上都合法,应予采纳。
公诉人继续举证:被告人户籍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被告人:没意见。
辩护人:无异议。
公诉人:举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