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微提醒】买房时遇上“大好事儿”? 小心房款有去无回!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房价一路飙升,辛苦攒的买房钱,可不能被骗。买房时遇上下面这些“好事儿”,你可要三思后行,一旦买房钱进了骗子的口袋,那房款可就“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了”。
“亲戚介绍也不靠谱?”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洪某妻弟妹)供职于某广告公司,称公司有多套广告费置换房,职工家属可以低价优惠购买。洪某请托陈某帮忙购买后,陈某租下位于东城区的房屋,并伪造一张所有权人为洪某的房屋产权证。后房主找上门索要房租,事情败露,洪某被骗50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熟人关系莫轻信,查验真伪不认情。
亲戚、朋友关系介绍的内部售房、抵债房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您一定要谨慎考虑。当拿到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时,看到网签页面时,一定要及时辨别真伪。购房合同可与销售方联系确认,房屋产权证的真伪可登陆房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到办公场所现场查询,骗子亲自登录网站给你看的网签合同也可能是假的,您一定要登录官方网站自己查阅。总之,您不能碍于情面而忽视了查验环节。
“中介推荐房源也有假?” 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房屋因涉嫌债务纠纷被冻结的情况下,仍通过某知名房产中介将房源信息挂在网上出售,被害人王某从网上看到房源后,与中介联系看房。后与犯罪嫌疑人郭某、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郭某谎称房屋正在出租,半年后到期交房。王某半年后要求交房,但迟迟未果,方知受骗。
检察官提醒您:中介市场不规范,登记过户是关键。
随着房屋中介市场的火热,部分房产中介和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虚假房源信息流入市场,甚至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总之,虽然您手里拿到了购房合同,但是房子却不一定是你的,一定要及时过户,取得房产证,房子才真正归您所有。如果对方以房屋正在出租、正在等待获批等事由迟迟不办理过户,您可要当心了。
“搬出主管领导来说事?” 犯罪嫌疑人路某谎称认识北京城建集团领导,能够以低价购买北京城建集团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内部房和底商为由,租赁多套房屋供被害人居住,并就所租房屋与被害人签订购房协议,与此同时,他谎称购房手续正在办理中,并向被害人出具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受理通知书、假冒城建集团领导名义书写的承诺书等文书,骗取被害人陈某等十四名被害人房款、定金共计5000余万元人民币。
检察官提醒您:诈称领导有后台,勿信权威散钱财。
买房时,再听到“我认识房管局领导”、“房产老总是我二叔”等等这些话,您可不能轻信。当搬出领导说事,无非是增强迷惑性,打消你的猜疑心。在强大的反腐态势下,随着规范化经营程序的日益透明,哪个领导还敢、还能置法律于不顾呢?
“房子卖出了跳楼价?” 犯罪嫌疑人姜某谎称是顺义区建委工作人员,能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帮忙购买位于顺义区某小区的房产,并先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伪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产认购委托协议书等,诈骗被害人王某等18人80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贪便宜不计后果,上了当悔不当初。
房地产市场有其自身规律,当有人向您推荐单位自建房、抵债房、内部购房等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房源时,您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上了骗子的当。如果您有买房需求,一定要多方面了解房屋价格,权衡后再购买。
买房可是人生之大事,千万不能大意,“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当您见到便宜的不能再便宜的房子时,千万千万不能被“便宜”冲昏了头脑,您自认的“好事儿”,说不定就是骗光你钱财的灾祸。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