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两院两部”就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下发意见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意见》共24条,已正式实施。
社区矫正是什么?
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现状
·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 ·截至2016年7月,全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8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28万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超过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
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十七条分别明确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012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意见》亮点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 1、明确委托调查应附带的相关材料、调查评估委托函内容和送达方式、调查评估期限等要求, (1)材料:除调查评估委托函外,委托机关应附带: ·法院:起诉书或自诉状; ·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看守所、监狱: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2)调查评估委托函 ·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送达: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 (3)期限:收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为5个工作日。需延长时限的,可协商。 2、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检察院意见时,需提交罪犯病情诊断等相关材料。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 1、明确交付接收中“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的情形处置 2、明确漏管情形的认定、处置责任和措施 (1) 认定: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 (2)责任和措施: ·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有关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居住地县级检察院。 ·社区服刑人员原因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3、明确检察院对交付执行环节实施监督的6种情形: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 1、明确脱管情形的认定、处置责任和措施 (1)认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 (2)责任和措施: ·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及时组织追查,做好记录。 · 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2、明确检察院对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法律监督的4种情形 (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2)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3、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定期情况通报、核对数据、推动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提出要求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 1、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规范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书; 2、明确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可网上追逃,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可作为网上追逃依据; 3、明确被裁定、决定收监但同时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收监执行刑罚的问题; 4、明确检察院对收监执行实施监督的6种情形。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 (5)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