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日常生活中到超市买到假货、次品怎么办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案件特点】
一是虽然日用百货消费涉及产品种类多、范围广,但涉案产品类别集中,且涉案金额较小,大部分案件涉案产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二是商家不当行为主要包括涉案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当,如商家未尽到进货查验或日常检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产品,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等情形。
【法官提示】
对消费者提示:一是注意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包装等证据,购买产品前后注意检查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如发现购买产品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可凭购物小票等证据维权;二是消费者对产品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详细询问销售人员,并根据产品标识查阅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等;三是因诉讼周期较长,因此对涉及金额较小的产品维权,可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与商家进行协商,尽快解决纠纷。
对商家提示:一是在生产产品时,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既要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也要保证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规范,切勿出现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二是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进行警示,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三是严格履行进货登记和日常查验的义务,特别是进货量、销售量较大的超市、百货公司等,应注意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临期产品要重点关注,对保质期以“月”和“日”为单位的产品要注意计算质保时间,避免过期产品仍处于销售状态。
【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在重庆市渝北区Y超市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XX椰香王香肠”食品1包。该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4日,保质期为120天,李先生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已经过期2天。李先生请求Y超市退回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产品外包装的标注,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应当为120天。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4 日,故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Y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其负有日常检查的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二审法院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院遂判决Y超市退还李先生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