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梅在恋爱同居生活2年后举行结婚仪式,张三给付彩礼38000元,李梅购置嫁妆价值约20000元。结婚仪式举办后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同居生活6个月,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2019年2月4日,张三及其亲友到李梅父母家索要彩礼,并引发冲突,李梅的父母随即报警,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2019年2月5日,张三及其亲友一行四人到李梅的父母房前拉起“李梅骗婚退钱”的横幅,引来邻里乡亲及过往群众围观。当天晚上双方亲友及村、组干部对该纠纷进行调解,未果,参与调解的人员及旁观群众近30人。
2019年4月19日,李梅向法院起诉称张三在两人分手后多次电话或短信辱骂自己骗婚,并在自己家房屋前拉横幅,公然损害自己的名誉,要求张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张三则认为李梅在分手后拒不返还彩礼,存在骗婚的事实,自己没有捏造事实诽谤李梅,也无侮辱李梅的事实和行为,因此不构成侵害李梅的名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原、被告因婚约解除引发纠纷,在派出所介入调查后被告未能理性对待。被告拉横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各项请求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张贴公告(内容应经本院审查),以恢复原告李梅的名誉;
二、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梅精神损失费3000元。
【律师说法】
无论在恋爱纠纷还是在离婚纠纷中,即便一方存在过错,譬如出轨、家暴等,我们也应当用合法的手段,通过合法的途径去维权,而不应该采用过激的措施解决问题,否则一不小心,将违法犯罪,由主动变为被动,得不偿失。大家在处理情感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适时的向亲人朋友乃至律师求助,有助于你妥当解决纷争,早日走出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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