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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可否变卖被监护人的房产,用于自己治疗癌症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7日
基本案情
张三系三级智力残疾其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和张四张三父母先后去世张三主要由弟弟张四弟媳李梅照顾2016年弟弟张四取得张三的监护权2017825张四以张三监护人的身份将属于张三的A房产出售所得房屋价款130万元存入张四银行账户内20181224张四与妻子李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市房产一套归李梅所有存款和其他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也均归李梅所有2019119日张四因患肝癌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住院费医药费等共计109万余元均从130万元售房款中支出2019722张四因病去世20191110日张四的女儿李倩将父亲账户余额204519元返还给张三的法定监护人张二此时张二才发现弟弟张四私自将张三的个人房产出售并用于自己治疗癌症的事实在向李梅李倩催要被花费掉的售房款无果的情况下其作为张三的法定监护人代张三起诉李梅李倩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张三售房款11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四作为张三的法定监护人在照料张三生活中应当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78张四张三名下房产出售并将所得价款130元转到张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中,后挪作他用的行为,构成对张三的侵权,造成张三财产损失1095480.67元,对此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李梅张三原为夫妻关系,于2018122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某市房产和其他财产全部归李梅所有。从卖房、离婚、处分财产到住院治疗的一系列行为是张四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是违法侵权和规避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有违善良风俗的行为。李梅是侵权行为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受益人,应在受益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李倩作为张四的婚生女对于张四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也未继承张四名下的其他财产张三也未能举证证明李倩在张四挪用钱款的事实上存在过错故对要求李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梅以某市房产市场价值1/2份额为限赔偿张三1095480.67
二、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父母相继离世后张四作为张三的弟弟担负起照顾残疾哥哥的行为本身是值得肯定赞扬的然后在获知自己罹患癌症后将弟弟的房产出售又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全部财产归属妻子李梅所有自己怀揣着精神残疾弟弟的售房款用以支付自己高额的治疗费用在治疗未果去世时130万元的售房款只剩下20万余元这是典型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在诉讼时张四已因病去世但其前妻李梅是侵权行为的获益方法院最终判决其在获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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