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梅和张三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中山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中山路房屋)、于2003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北翠路位于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北翠路房屋)。双方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二处房屋的所有权均归李梅所有。但两人为减少按揭贷款转贷手续费和缓缴交易契税,暂未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离婚后李梅一直居住于中山路房屋中。
2012年张三和李四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张三因该案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张三名下的中山路房屋及登记在李梅和第三人名下的北翠路房屋。李梅就此查封向该案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遂李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认为,尽管前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至原告李梅一人名下,但其对二处房产有合法物权。李四对其前夫张三的债务是两人离婚后所发生的个人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中山路房屋、北翠路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李梅;二、解除对前述两房地产的司法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李梅与第三人张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张三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原告名下,故在第三人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李四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要求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发生于2015年。现今夫妻之间因离婚财产分割引发的房产过户,不再收取契税、增值税等税费,因而没有必要为了税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当然若是存在抵押贷款,在未清偿剩余贷款涤除抵押权之前,一般是无法过户的,但实践中还是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避免离婚后遭前夫/前妻债务纠纷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