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芳与张三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经营企业。
2020年1月25日张三与小菲相识,小菲系抖音平台上的主播。期间张三给主播小菲打赏共计2000余次,消耗共计20390008抖币,其中单日打赏消耗抖币超过10万共有50天,单日打赏消耗抖币数量最多为1541812抖币。另张三还通过微信向小菲转账51778元,通过银行转账共计18万元。
2023年9月,小芳发现张三与小菲的关系,遂起诉张三、小菲以及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运营方),要求返还张三赠与给小菲的款项2411870.88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款项包括两部分,分别为线下转账的款项和线上抖音平台充值并打赏的款项。
1、关于线下转账款项共计231778元,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应认定系被告张三向小菲赠与的行为。
2、关于线上抖音平台充值并打赏的款项,被告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抖音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微播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被告张三与微播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用户向平台充值并在直播间进行打赏,用户与主播之间本身并不直接产生钱款关系,二者依赖于平台的组织和结算。但本案中被告小菲与被告张三的联系互动并非仅限于用户与主播之间,被告张三除了在抖音平台观看直播表演外,其与被告小菲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存在持续、大量的沟通。根据双方微信聊天内容,首先,被告小菲明知被告张三已婚,仍与其保持频繁、暧昧的沟通联系,包含了诸多“爱你”、“想你”、“亲亲”等内容,明显超越了主播与用户之间的界限,有违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其次,结合双方沟通的内容,可明确双方形成了通过打赏使被告小菲获得利益的合意,且被告张三打赏行为的目的在于与被告小菲发展恋爱关系。再次,从打赏的金额和频次来看,被告张三自2022年起频繁向被告小菲进行打赏,其中有50天打赏消耗超过10万抖币,打赏数额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娱乐所需。综上,应认定被告张三与被告小菲之间形成了依托平台的赠与合同关系,被告张三通过直播打赏的形式使得被告小菲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而被告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小菲进行情感交往保持持续暧昧的联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原告小芳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小芳有权要求被告小菲返还赠与的款项。
综合考虑被告张三与小菲的沟通记录、抖音平台与主播之间的结算规则、被告张三向被告小菲转账以及打赏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张三向被告小菲赠与的款项合计为80万元,判决:确认被告张三向被告小菲赠与80万元款项的行为无效,被告小菲返还原告小芳款项80万元及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张三与小菲的行为明显超越了用户和主播的界限,有违公序良俗,法院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于张三赠与给小菲的钱款,考虑到平台与主播见的分成情况,抖音平台与张三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故最终对于小菲应当返还的钱款酌情予以考虑,并未判决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