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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看到很多网友咨询,自己和老公/老婆想要离婚,但不清楚要办理什么手续,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办理离婚的各项手续。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分为自愿离婚(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针对不同的离婚方式,办理的程序和提供的资料是不同的: 
       一、自愿离婚(协议离婚) 
       (一)登记机关: 
       1、夫妻双方都是内地居民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述第1条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与探望、财产与债务的处理等。 
       4、结婚证遗失的,不影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一)管辖法院(即起诉离婚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所需资料: 
       1、民事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双方的身份信息; 
       3、结婚证; 
       4、有关夫妻感情状态的证据材料;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