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袁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12月开始两人因感情纠纷分居生活并产生经济纠纷,袁某认为在与赵某恋爱期间为赵某支付信用卡债、出资购车等款项共计8万余元,两人分手后赵某应当将该款项归还自己,而赵某则认为信用卡债是两人同居生活期间的开支,袁某也应当共同承担,至于其出资2万元帮助购车一辆,该款项愿意归还。两人因前述经济纠纷多次发生争吵,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2022年3月7日,袁某到赵某家中,将其屋内的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电视柜、茶几等物品砸坏。随即又到院内将赵某停在院中的浙XXXXXX牌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740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判决】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认为,袁某故意损坏财物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本案财物是否系袁某损坏存疑;价格认定结论程序违法,价格计算错误,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袁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婚恋感情纠纷激化引发,建议对袁某适用缓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袁某与赵某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情感纠纷分居生活并产生经济纠纷。2022年3月7日被告人袁某到赵某家进行打砸,经XX市XX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7740元。案发后,被害人赵某对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有证据支持,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袁某故意损坏财物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公诉机关出示的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建议对袁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应予以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 月25日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生活中,恋人、夫妻乃至亲人朋友之间发生纠纷,一时冲动打砸财物的情形并不少见,很多人可能都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的法律风险,对于此种违法行为,轻则将收到治安处罚,重则构成犯罪,等待你的将是牢狱之灾,因此和别人产生情感婚恋纠纷也好,产生借贷或其他经济纠纷也罢,我们应当学会用合法的手段,走合法的途径维权,切忌逞一时之快,将自己至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