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丈夫赠与情人大额财产,离婚后前妻状告第三者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于2008年7月11日在XX省XX市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自2017年起与刘X婷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刘X婷在2018年12月为张某生育一子取名张某2。在2017年至2021年12月23日(即王某与张某离婚之日)止,张某通过微信陆续向刘X婷转账250402.84元,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刘X婷转账567534元,合计转账金额817936.84元。王某在与张某离婚后发现张某与刘X婷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并生育子女,期间张某有向刘X婷转款的行为,王某认为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无效,故于2022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刘X婷返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刘X婷辩称:1、张某系孩子张某2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张某转账给自己是其作为孩子生父支付的抚养费,是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不是对自己的赠与;案涉款项是在自己怀孕后产生,按常理判断,也能确认是张某支付自己备孕、生产费用以及孩子出生之后的抚育费,且实际上款项已经用于聘请月嫂、保姆、租房子居住、日常生活费用;2、张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要求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婚内债务由张某偿还,包括婚内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也是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而张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是张某个人举债所得,其用借款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所负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因此案涉款项不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要求自己返还。
张某认可刘X婷的辩论意见,认为案涉款项是自己婚内举债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刘X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X婷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并陆续向刘X婷赠与款项共计817936.84元。该款项张某与王某离婚前双方没有约定,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X婷,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王某的追认,故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刘X婷收到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该款项应为张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现王某主张要求刘X婷返还无效赠与款817936.84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恋并生育孩子,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应当遵守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