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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但保留居住权,是否可行?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基本案情
2004416张三和李丽登记结婚张三系再婚在与李丽结婚前于1995年育有一子张四婚后张三和李丽在2004111日生育一子张五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张三李丽于20181215日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张五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XXXX区的房屋产权男方大儿子张三和双方婚生子张五各得50%男女双方拥有居住权该房剩余贷款由女方承担
离婚后李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XXXX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要求张三配合自己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对于李丽的诉求被告张三则认为双方离婚时,李丽已经有房屋居住,涉案房屋李丽也未出资,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给两个孩子,因此不同意李丽享有居住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于2005620日核准登记在被告张三名下该房屋项下于2017210日经核准登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的债权数额为68万元期限为201725日至202725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涉案房屋目前由李丽及张五居住使用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该条规定,登记是居住权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未设立。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就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是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因此居住权并未设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行使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虽然张三和李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但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故而居住权并未依法设立除采用书面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之外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父母子女夫妻间对房屋的权属产生纠纷时,法院为保护弱势一方而在诉争房屋中为弱势一方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也并不少见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律师建议当事人若想有效设定居住权的还是应当通过书面协议并登记的方式解决以免日后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