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妇女节特辑:对家暴说不!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8日
【基本案情】
张三与与李梅在2004年结婚,张三经常酗酒后以李梅婚前感情问题为由殴打李梅。2017年7月李梅因张三家暴受伤,前往当地卫生院输液,医生为其开具消炎药、止疼药。2018年4月,李梅因不堪张三殴打跳水,后被人救起。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三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梅,李梅被迫前往其父亲李家军家中躲避。24日上午7时左右,李梅因不堪忍受长期、多次被张三殴打,在某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经依法鉴定,李梅系溺水造成死亡。
审理中,被告人张三供述和辩解:其在服刑期间因李梅与他人谈恋爱,其总是觉得李梅有事情瞒着自己,二人经常闹矛盾。其十天半月就喝醉一次,心里憋屈苦闷愤怒,就会发泄到李梅身上,训斥、动手打李梅,打了很多次,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李梅被打后自己哭,不给娘家人说。其殴打行为曾经导致李梅肋骨挫伤住院、报警、跳湾坑自杀。2020年2月23日下午其开始喝酒,持续时间很长,喝醉了,24日凌晨2点半左右,其问李梅还有什么事情瞒着自己,李梅说自己还和另一人发生过性关系,其受不了,用巴掌扇李梅,拽着李梅的头发往墙上撞,手上没轻重,打人过程有5分钟左右,其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打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被告人三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三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应从轻处罚;张三与其妻李梅有一定的感情,其有自愿赔偿的态度,有悔罪表现;其有未成年儿子需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三“其没有长期殴打李梅,李梅的自杀不是由其造成”之辩解意见,及被告人张三辩护人所提“张三具有坦白情节,并且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因证人证言已证实被告人长期虐待李梅,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与李梅的自杀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并无认罪及赔偿的悔罪表现,故对以上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张三与其妻李梅有一定的感情”之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评价。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对有证据证实之合理部分,本院应予保护;但对过高部分,即死亡赔偿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丧葬费部分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张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扶养人生活费46150元、梁某被扶养人生活费40009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6659元。
【律师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方且不可以对方醉酒、压力给对方开脱,更不应当将责任归责于自己,认为是自己的错。正确的做法是向外寻求帮助,包括向家人、朋友、亲戚、公检法、居委、村委、妇联等人/机关/部门去获取帮助。要知道,《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了7个年头了,作为妇女(家暴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系妇女同胞),应当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伤害我们的身体,让我们坚决向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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