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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谈煤矿工人的权利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作者:李水全 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17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可见国家对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视的。但近几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特大型煤矿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每起伤亡人数数以百计。相对应的关于煤矿安全的培训也越来越多。但这些安全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矿长和安全员,专门针对下井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简直是少之又少。我们在谈到矿难发生的原因时,总会想到官商结合、煤矿安全设备落后、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等等原因,以致于政府在制定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时总是围绕以上原因来进行, 从而忽视了提高矿工自身安全意识这一重要环节,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究其原因是很多的,在此,我不在高谈阔论,我仅从煤矿工人的角度浅谈煤矿工人的权利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的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我们企业的领导也非常重视安全生产,“严抓管理”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但管理再严,我们的领导也不可能每天跟在工人的身后。所以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一名职工的事,只要我们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不出问题,我们的安全生产也就实现了。那么工人的权利跟安全生产有什么关系呢? 

        一、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利能增强职工的主人公意识,促使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

       我曾是一名煤矿工人,深知煤矿工人的人权状况:1、工作时间长。每天从报道到考勤12个小时左右,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成了废纸;2、休息休假没有保障。上够法定工作日班数还不让休息,而且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年休假也不给;3、任意克扣工资和奖金。有违章不按规定处罚,单位罚了矿上罚,连挂奖金,克扣工资远超应开工资的20%,还实行联保互包,没有违章也罚款。4、职工的维权途径曲折。工会成了非法组织,其不按《工会法》依法成了,工会主席不依法从工人中选举,改由党政领导人任命,工会成了党政机构的附属机构,难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现状使得工人成了企业的奴隶,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不高,安全意识不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不能根除。

       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利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企业肆无忌惮延长工作时间,工人为了挣钱忍气吞声,早升坑按“三违”处罚,生产工干完工作也不让走,岂不知在井下多呆一分钟就多一分钟的安全隐患。由于工作时间长导致回家后的休息时间不够,带着疲惫的身体到工作岗位上怎能不出事呢。

      某矿发生瓦斯爆炸,工作面三十多人无一幸免,全部遇难,究其原因是当班瓦斯员严重不负责任,转完地区跑一边睡着了,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了却没人知道。最后酿成惨剧。严格说瓦斯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谁又跟更深一步查找原因了呢?瓦斯员睡觉的原因是在家没休息好,没休息好是不是工作时间长造成的?如果我们确保工人的休息时间,上班期间想睡也睡不着啊,我们的安全生产是不是就多的一份保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从事井下工作应当缩短工作时间,为什么企业不能保证工人的休息时间呢?带着疲惫的身体去工作能保证安全吗?

       我们煤矿工人也是人,享有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我们不应除了在井下工作就是在家睡觉。如果律师能够在煤矿工人维权过程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无疑会对政府依法管理煤炭企业、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一个很好的配合、预防作用。希望通过我们这些社会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我国现行的关于煤炭工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健全,我们的煤炭工人的维权意识能够明显提高,更重要的是煤矿安全事故数量能够逐年减少,不要再让一声声爆炸声在我们的耳边一次次的响起,至此,足矣。

       总之,依法保障工人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