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立案难”成为邯郸律师共同面临的司法阻力。立案时间长、久拖不立造成律师的代理成本增加、工作难度加大。微薄的代理费不足以支付律师的代理成本,立案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代写了诉讼状、收集了主要证据、往法院跑了五、六趟,最后法院不给立案,当事人要求退费。律师忙活了几个月,最后却面临着当事人要求退费的尴尬境地,所以“立案难”成为立案作为一个单独的代理程序收取“立案代理费”的主要依据。立案程序应当从律师接受当时人委托之日起到人民法院作出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裁定书止。 邯郸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案庭变成了调解庭。创造了“诉前联动调解”机制。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创造了“诉前调解联动调解”机制。律师代理当事人去立案,法官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立案。律师把当事人请到了现场,法官要求当事人填写“诉前联动调解”登记表,代理律师说:“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法官反驳:“没问你,你怎么知道当事人不愿调解,不调解不给立案”。当事人问:“什么时候能立案”。法官答:“把你的案件转的当地乡镇司法所,等当地司法所出具‘调解不成证明’后再来立案”。律师问:“有法律规定吗?”法官答:什么法律,这是政府规定。我就纳闷,法院什么时候归政府领导了,司法什么时候能独立啊!就这样的“诉前联动调解”机制把《民诉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给变了。这个调解机制一拖就是几个月,这给法院久拖不给立案找下了好的借口。
二、立案庭抢了审判庭的业务、审查证据成了立案庭的主要职责,没有证据不予立案。
《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第112条规定,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然而前一段时间去永年县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说:先把材料放这儿,一个礼拜后再过来。一个礼拜后我过去问:“我的案子审查的怎么样啦?”法官把材料找出来说:“你的材料里面没有证据,需要提供证据”。我说:“证据应当在取证期限内提交,立案后,我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况且,《民诉法》第108条并没有要求提供证据啊”。法官不耐烦的说:“108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就不给立案。即便给你们立了案,你们没有证据也得输啊!还是收集好了证据再来立案吧!”我解释说:“案件事实我已经在诉状里面说清了,对方当事人是对该事实认可的,再说,有些证据是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的,现在你怎么能要求我全面提供证据呢?没有证据我们愿意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你们不能因为证据不全而不给立案啊!”最后我勉强找了一份无关紧要的证据并找了熟人才给立了案,但该案让我从邯郸开车往永年跑了三趟拖了一个多月才立了案。
作为执业时间不是很长的律师,我对立案庭立案时全面审查证据产生了疑问:立案时是否应当全面审查证据?是否没有证据就不应当立案?对于对方当事人认可事实的案件是否必须对方当事人同意立案才能立案?既然立案前要求当事人全面提交了证据,为什么立案后又告知举证期限?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否应当加上一条:“没有证据的不予立案”。
按照法律规定本应现场就可以立案的,法官却处处刁难律师,找各种借口不予立案。本应在7日内应当作出决定的,却拖一个月以上不予立案。“能不立就不立”成了法院的立案原则。用小沈阳的话说:这是为什么呢?难道不立案可以减少该地区的案件数量,化解社会矛盾吗?难道法院的案件少就能反映出当地的社会和谐吗?答案我觉的是否定的。“立案难”不仅增加了律师办案的难度,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的社会问题,激化了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加大,代理成本增加。
年轻律师本来安源就少,好不容易接个小案子,收了两千元代理费却拖了半年给当时人立不了案。这幸亏是当地的案子,多跑几趟无所谓,辛苦一点罢了。但如果的外地的律师,这样子刁难人家,别说差旅费,得浪费人家多少时间啊。当然增加的诉讼代理成本都得让当时人承担。我不知道共产党的“三个代表”思想是如何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二、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否定。
有的当事人说了,我们自己立案,法院不给立,所以才花钱请律师的,没想到你们律师也这样,那我们请你们律师干什么啊?连案子都立不了还做什么律师了,赶紧给我们退费,我们换个好律师。这是律师的悲哀呢,还是中国司法体制的悲哀、还是共产党的悲哀啊?
我是看了《律政佳人》,电视剧后才开始学法律,有律师梦的。故事里的律师们个个衣着光鲜、年轻时尚、有车有房、出手阔绰,法庭上慷慨陈词,这是我憧憬的律师形象,我好生羡慕,真希望能通过司法考试,早日实现自己的律师梦想。可现实让我们律师举步维艰。由于接待当事人时表态: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可拖了几个月法院既不给立案通知,也不给予不予受理的裁定。律师很尴尬,立不了案让当事人觉的有无律师都一个样儿,律师不也说服不了法官么!
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1)、立案庭成了“调解庭”。 试问在没有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怎么能够分清是非进行调节呢?法院在还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怎么能够查明事实、弄清是非呢?法院不立案是否有调解权?《民事诉讼法》第85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峰峰矿区法院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法律规定,创造性的提出“诉前联动调解”机制。作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咋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呢?其难道不知道我们建设的是法治国家而不是“人治”吗?这种处处刁难百姓的行为恰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2)、调解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司法调节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以尽早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我们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却久拖不判,一直在调,坚持调解结案。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愿调解了,法院却还坚持调解。谁都明白,调解意味着让步,意味着不公平,法院成了“和稀泥”的地方。老百姓质疑,能调早调了,还用到法院吗?到法院是想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3)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增加了社会矛盾。本来可以尽早的判决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而法院却往往很怜悯坏人。“让好人吃亏,让坏人逍遥法外”。难道这就是社会主义道德,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吗?中国社会很复杂,社会矛盾处处存在,但有矛盾我们应当及时化解,而不应当使矛盾更加激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当事人双方自己无法化解的矛盾,人民出于对人民司法的信任,才向法院起诉,期待矛盾早日化解,而我们的法官们却不是积极地去化解矛盾,而是被动的拖延时间,有时使矛盾更加尖锐,增加了更多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