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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故意伤害罪律师会见
作者:刘俊晓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6日
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及时了解公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及时与被告人沟通,以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第九十九条 律师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供上述人员名单、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说明申请出庭的理由。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依法可获得补助,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证人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律师在申请己方的证人出庭时应告知证人该权利并告知保留好上述费用凭证。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律师可以向法庭请求予以保护。
第一百条 律师认为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能更好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可以申请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可以请求对证据有无异议发表意见;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请求庭审时简化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认为庭前会议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辩护律师应当签名、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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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
电话:1351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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