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虹口区虹镇老街7号地块(A段)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3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2]9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天镇路4号-120号(双号)、天镇路34弄28号-64号(双号)、天镇路70弄2号-425号(连号)、天镇路106弄1号-279号(连号),虹镇老街244号-272号(双号)、虹镇老街296弄232号-510号(双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