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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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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平凉路2-3街坊A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者:
黄方明
律师 时间:
2014年09月24日
杨浦区
2-3
街坊
A
块告居民书
尊敬的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平凉
2-3
街坊
A
块于
2002
年
6
月经上海市房地局【沪房地资安(
2002
)
320
号】《关于认定杨浦区新一轮旧区改造地块的函》认定列入新一轮旧区改造地块,并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由杨浦区房地局核发了【杨房地拆许字(
2003
)第
18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为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钟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房屋拆迁工作由房屋拆迁人委托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为使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杨浦区
2-3
街坊
A
块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拆迁政策、法规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如下:
一、本次房屋拆迁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市房管局【沪房管征(
2014
)
155
号】《关于加快推进存量拆迁基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三)市房管局【沪房管拆(
2009
)
88
号】《关于调整完善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88
号文》);
(四)市建交委【沪建交联(
2009
)
319
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
2001
)
673
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事项的说明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
1-2
名代理人与房屋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
(二)关于房屋拆迁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时点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人通过组织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本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为: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重新估价机构为:上海立信中诚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
2014
年
6
月
11
日(拆迁意愿征询通过之日)。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向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或者重新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或重新估价机构的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估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关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
1981
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花园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
(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
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2001
年
11
月
1
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
1.2
米至
1.7
米(含
1.7
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
1/2
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1.7
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
1
)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
2
)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
3
)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
4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或停止拆迁的条件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与拆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本次房屋拆迁未签约总户数
85%
以上(含
85%
),并且
2-3
街坊
C
块拆迁基地签约户数也达到
85%
以上(含
85%
)的,则已签约的协议开始生效;否则已签订的协议不生效,拆迁工作随即停止。
三、居住房屋
(一)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
拆迁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
、拆迁居住房屋
被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
=
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
套型面积补贴
2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
补偿金额
=
评估价格×
20%+
价格补贴
+
套型面积补贴
(
1
)
评估价格
=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
=
被拆迁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区房管局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
2
)
价格补贴
=
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为
0.3
。
(
3
)
套型面积补贴
=
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为每产权记(租赁户)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
(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拆迁居住房屋的
补偿金额
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
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
被拆迁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折算单价为:
11150
元
/
平方米
保障补贴
=
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22
平方米
-
被拆迁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居住困难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详见基地公告)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逾期提出申请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继续受理,并同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因此而产生的结果(选房延迟、奖励金额减少等情况),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拆迁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
、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励
凡在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
40,000
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
500
元
/
平方米。如在第一个月(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1
日止)签约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
10,000
元。
2
、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
1
)组奖
按事先划定的被拆迁户数组成的组为单位(详见基地公示栏),在下列期限内全部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可以享受下列奖励:
①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奖励
10,000
元。
②
201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止,奖励
5,000
元。
(
2
)基地奖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日签约率达到
85%
的,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
60,000
元;在此基础上,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日签约率超过
85%
的,则每增加
1%
,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
4000
元(该奖励仅适用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约的居民)。
在
2014
年
12
月
14
日(含)之后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居民奖励
30,000
元
.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日签约率为基数,在
2015
年
1
月
31
日(含)前签约率每增加
1%
,对已签约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
2,000
元。
3
、无违法建筑奖
对于无违法建筑或虽有违法建筑但无条件配合拆除的,公房予以每租赁户
10,000
元的奖励,私房予以每产权户
20,000
元的奖励。
4
、户口迁移奖
协议生效后,已签约的居民将被拆迁房屋内全部户口迁移完毕的,奖励
10,000
元
/
户(产权户、租赁户)。
注:该项奖励的最后领取期限为产权调换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90
天内。
5
、其他补贴
(
1
)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
=
被拆迁建筑面积×
12
元
/
平方米
低于
500
元,按
500
元一次性发放。除此之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车次。
2
、家用设施移装费(以居民提供的原始发票或付费凭证为依据)
(
1
)电话移装费每台
200
元;
(
2
)管道煤气移装费每台
200
元;
(
3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台
240
元;
(
4
)空调移装费每台
400
元;
(
5
)热水器移装费每台
300
元;
(
6
)自行申请安装的
10
安培以上的电表、宽带、有线通凭付费收据按实结算。
(
3
)不予补偿建筑的材料费补贴
对不予补偿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300
元材料费补贴,同时不再享受无违法建筑奖。
(
4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拆迁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
、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居民,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
250,000
元,同时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2,500
元奖励。
2
、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及补贴
(
1
)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①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超过补偿总额。
②每一产权户(租赁户)可以根据补偿总额自行选择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但只能调换(购买)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先签约,先选择,选完为止)。
(
2
)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补贴
①对全部选择外区产权调换房屋的被拆迁户,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
150,000
元。
②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除以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折算成建筑面积,如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
2,500
元给予补贴;如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予补贴。
计算公式:
补贴金额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
所选产权调换房总价÷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
2,500
元
/m2
3
、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浦江拓展基地(均价
9900
元
/
平方米)、华新基地(均价
9700
元
/
平方米)、泗泾南拓展基地(均价
9900
元
/
平方米)、周康航拓展基地(均价
9800
元
/
平方米)、新场镇基地(均价
10600
元
/
平方米)、罗店基地(均价
9500
元
/
平方米)、三林基地(均价
13800
元
/
平方米)、航头拓展基地(均价
9700
元
/
平方米)、鲁汇基地(均价
9700
元
/
平方米);杨浦区图们路
20
弄(均价
22100
元
/
平方米)、国伟路
500
弄(均价
20400
元
/
平方米)、内江路
222
弄(均价
23800
元
/
平方米)、宁武路
445
弄(均价
27200
元
/
平方米)、
116
街坊北块(均价
27200
元
/
平方米)、双阳支路
28
弄(均价
28050
元
/
平方米)、民星路
570
弄(均价
24650
元
/
平方米)、民京路
658
弄(均价
24650
元
/
平方米)、包头南路
588
弄(均价
24650
元
/
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4
、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补贴
居民如选择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享受的房价补贴为:
浦江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700
元
/
平方米;
华新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1900
元
/
平方米;
泗泾南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2300
元
/
平方米;
周康航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600
元
/
平方米;
罗店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1000
元
/
平方米;
航头拓展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500
元
/
平方米;
鲁汇基地,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500
元
/
平方米;
图们路
20
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850
元
/
平方米;
国伟路
500
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800
元
/
平方米;
宁武路
445
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1650
元
/
平方米;
116
街坊北块,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1550
元
/
平方米;
双阳支路
28
弄,每平方米房价补贴
1700
元
/
平方米。
5
、拆迁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
1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居民自行过渡。
(
2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补贴:
按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室户型
1500
元
/
月;二室户型
2000
元
/
月;三室户型(包括三室以上户型)
2500
元
/
月给予过渡补贴。过渡补贴按月发放至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交房当月止。
6
、拆迁居住房屋选择纯货币补偿及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选择纯货币补偿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产权户(租赁户)
5000
元;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套
5000
元。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一)居住部分
与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相同。
(二)非居住部分
1
、拆迁非居住房屋
被拆迁房屋非居住部分的
补偿金额
=
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
2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
=
评估单价×
80%
×非居住建筑面积
3
、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
=
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
10%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拆迁房屋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
400
元
/
平方米计算确定。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由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合并后的
补偿金额
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
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其它与居住房屋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相同。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住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
、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励
凡在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奖励
80000
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
500
元
/
平方米。如在第一个月(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1
日止)签约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
20000
元。
2
、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与拆迁居住房屋的集体签约搬迁奖励相同。
3
、无违法建筑奖
与拆迁居住房屋相同。
4
、证照补贴
(
1
)对被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100000
元。
(
2
)对被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
50000
元。
5
、户口迁移奖
与拆迁居住房屋相同。
6
、其他补贴
与拆迁居住房屋相同。
(五)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与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相同。
2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及补贴
(
1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相同。
(
2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补贴
①对全部选择外区产权调换房屋的被拆迁户,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
150000
元。
②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除以被拆迁房屋的居住部分评估单价,折算成建筑面积,如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
2500
元给予补贴;如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予补贴。
计算公式
:补贴金额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
所选产权调换房总价÷被拆迁房屋居住部分评估单价)×
2500
元
/m2
3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相同。
4
、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补贴
居民如选择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享受的房价补贴为:
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补贴相同。
5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与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相同。
6
、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纯货币补偿及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与居住房屋相同。
五、非居住房屋
(一)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
1
、拆迁非居住房屋
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
补偿金额
=
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
=
评估单价×
80%
×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3
、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
=
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10%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400
元
/
平方米计算确定。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由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拆迁非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
、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励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奖励
200000
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
500
元
/
平方米。如在前三个月(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3
日止)签约的被拆迁户,每户再增加奖励
50000
元。
2
、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日,签约率达到
85%
的,则每增加
1%
,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增加奖励
4000
元(该奖励仅适用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3
日期间签约的被拆迁户)。
以
2014
年
12
月
13
日当日签约率为基数,在
2015
年
1
月
13
日(含)前签约率每增加
1%
,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拆迁户,每户再增加奖励
2000
元
3
、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处理
对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2000
元补贴。
4
、证照补贴
(
1
)对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100000
元。
(
2
)对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
50000
元。
5
、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非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
、非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
250000
元,同时按被拆迁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2500
元奖励。
2
、非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及补贴
怀德路
335
号(市场评估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六、裁决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人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裁决的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区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费用发放
被拆迁户的补偿费用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后的余款,待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在搬迁交房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发放。
九、有关情况的公示
本次房屋拆迁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实行补偿过程透明、补偿结果公开,并按照拆迁工作进程及时公布、公示与房屋拆迁补偿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请居民及时关注。
办公地址:平凉路
234
号
联系电话:
55830523
接待时间:上午
9
:
00-11
:
30
;下午
1
:
30-5
:
30
;晚上
6
:
30-9
:
00
,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监督电话:
55789012-103
希望广大居民注意做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祝大家早日乔迁新居。
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钟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内容如有出入,以当地公布的补偿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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