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上海市杨浦区113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6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18]5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眉州路,南至长阳路1315弄,西至杨树浦港,北至九潭路。具体门牌号:东方子桥1—50号(连号)、52号、南方子桥1—30号(连号)、西方子桥3—174号(连号)、西方子桥14弄(1—108号)、北方子桥1—17号(连号)、中方子桥1—21号(连号)、云绿新村1—70号(连号)、永安新村1—62号(连号)。(上述范围内2009年12月27日之前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履行完毕者的房屋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内容如有出入,以当地公布的征收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