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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1日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光启南路,南至黄家路,西至南梅溪弄、凝和路,北至蓬莱路、西唐家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xxx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