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14号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军工路;南至平凉路第四小学;西至白洋淀足球场;北至周家嘴路。即:军工路307弄1支弄-5支弄(全弄)、平凉路2767弄东1(支)弄-东10(支)弄(全弄)、平凉路2767弄西1(支)弄-西10(支)弄(全弄)、平凉路2767弄新1(支)弄(全弄)、新2(支)弄(全弄)、新4(支)弄-新9(支)弄(全弄)、平凉路2767弄拾(十)间头1号-12号、平凉路2767弄职1(支)弄1号-9号、职2(支)弄(全弄)、职3(支)弄(全弄)、职4(支)弄1号-10号、职7(支)弄(全弄)、职8(支)弄(全弄)、平凉路2767弄34号-42号(双号)(36号甲房屋除外)、平凉路2767弄平房(40间)1号-46号;包括范围内公厕等公共设施。(本公告公布之日前上述范围内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履行完毕者的除外)。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