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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海市杨浦区103、10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13号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眉州路476号-504号(双号),474弄9号-132号、530弄25号(部分);渭南路487号,486弄(全部);河间路284弄(全部)。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