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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九江法院起诉立案条件?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09年12月02日
      起诉条件,是指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备要件。起诉条件中的要件一般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证据要件三个方面。这三个要件的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做出规定。     1、实质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要件中的实质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证据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这即是对起诉证据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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