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江西九江阎庆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09年12月23日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阎庆律师

地区:江西-九江

电话:13907029183九江

0792-13907029183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3907029183ls@163.com QQ:348098396

执业机构: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199710973382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280号信华国际商务中心一楼

积分:45456奖章:0点击量:774904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