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怎样收集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0年02月02日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一般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认定的法定情形有: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因一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而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一、被告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写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短信等文字材料中承认存在家庭暴力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向妇联投诉的证据等。
三、邻居、亲友等目击证人或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能反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话录音。
五、病历、受伤时的照片、医药费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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