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01日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九江阎律师13907029183
在线咨询
Email:13907029183ls@163.com QQ:348098396
执业机构: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199710973382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280号信华国际商务中心一楼
积分:45441奖章:0点击量:766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