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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九江公民怎样收清工程款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16日
  1. 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套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的格式范本,而该范本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许多条款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及适应市场需要,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该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2.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3. 正确运用《合同法》第286条行使对所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第 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4. 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如何行使代位权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5.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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